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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

2007年06月03日 会计实务与制度 暂无评论 阅读 浏览:1,516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而固定资产是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提取折旧(即已开始生产经营或是试生产试营业),不存在筹建期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失和利息支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只是表示企业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身份,但由于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并不一定代表企业就能够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了,如同题中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仍处于筹建阶段。所以,开办费的归集期间是指筹建之日起到正式生产经营之日止。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结转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应无余额。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另外,在发生开办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等

2.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计入各期应税所得额中。

3.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全额摊销企业的开办费。但是,在计算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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