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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若干细节问题

2007年06月14日 会计实务与制度 暂无评论 阅读 浏览:1,797 次

一、什么情况下开普通发票,什么情况下开专用发票?

任何经营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购买和使用一般发票。根据税法规定,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只能开给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他们增值税的征收是定率征收的(加工制造企业为6%,商品流通企业为4%),税法规定不准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认为有误,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谈一谈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既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区别:
首先,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其次,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再次,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最后,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还有,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我相信我的回答对你会有益处的。

二、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开地税的统一收款收据?
1、只要是销售,就要开发票,无论是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都是一样的。
2、收据不能用于这种情况,只能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资金往来。

三、在什么情况下开据负数发票

开负数发票,只有发生退货时,而且是跨月的对方和本公司都已入帐,要取得购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退货证命,本单位才可去领负数发票申请表,再经国税局批准,方可开具负数发票,是本月开出的发票,只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把发票作废就行.不要开负数发票
开票软件中在填开发票时有:负数发票 项。你打开后,要输入退还发票的号码等信息,系统会自动转换为负数票的。
DOS版本开票系统有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的功能。 不是红字发票,而是销项负数发票,打印出来也是兰色的,只是在增值税专用的右上角(发票代码的上面)标有"销项负数"字样,但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这种"销项负数"专用发票的,必须:收到你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才能开具"销项负数"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由于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进行认证而发票自身开具没有问题,是不能退回重开的。
如果,确属发票开具错误,购货方将存根联和发票联退回,退回的存根联和发票联附在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负数发票的记帐联附在冲减原入帐收入的记帐凭证后面作为原始凭证;由于原错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由购货方退回,负数发票不需要给购货方,将重新开具的正数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就可以了。

四、一般纳税人为什么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生以下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免税项目;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g、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h、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j、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买方要求,则销售给予开具。

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7号文件规定
,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15文件规定,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以厂简称《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决定》中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娄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从重处罚。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违章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卜国家税务局批准,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3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利用专用发票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便于识别违章违法使用和取得专用发票,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现将违章违法使用和取得专用发票的类型及防范措施列表于后,供参考。

附录一
违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一)

违章(法)类型 防 范 措 施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1.确立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
3.按税务机关要求,登记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登记簿,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栏目,按期上报税务机关备查。
4.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地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未遵守专用发票开 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顶格填写。
12.不得超面额填写专用发票。
13.不得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

违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二)

违章(法)类型 防范措施

1.正确填写购销又方电话号码。专用发票各栏
2.正确填写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3.正确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4.“单价”栏应填写不含税单价。
5.“金额”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6.“税额”栏数应等于金额栏数与税率的积。
7.“合计”栏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
8.“价税合计(大写)”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
BR>9.在“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超范围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仅对下列情形,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务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时购货方未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装、鞋帽(个包括劳何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将这些商品直接销售
给使用单位的。

汇总开票未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销货清单,并在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用章。未正确填写 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的价格、金额在同一份专用发
价外费用 票上反映,不允许将价外费用单独开具一份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 开具红字或负数专用发票,必须以购货方开具“进具红字(负 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购方退回的专用发票
数)专用发票 抵扣联、发票联为依据携票外出开 纳税人不能携带票外出。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销售具专用发票 货物的,回原地补开专用发票。

附录二
取得违章(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

违章(法)类型 防 范 措 施
取得伪造及变造的专用 接受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根据不同版发票 本专用发票的特征和防伪标记,鉴别真伪。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不得非法取得无经济交易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免税货物开具的专用发 和发票联购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只能接
票 受销货方的普通发票,不能接受专用发票。

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除电脑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 以外,其他专用发票一律要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未按规定加盖销货单位 检查销货方是否按规定在专用发票“销货单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 位(章)”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章 如果签章的位置不对或错用其他印章,应要求销货方更换。
只拥有专用发票抵扣联 向销货方同时索取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或发票联 并妥善保管。
未按规定填开各栏内容 在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时,应检查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各栏是否正确填开,特别应注意检查以下几荐:
1.购销双方单位的各称是否正确?开票单位是否为供货单位?
2.购销双方单位的地址、电话是否正确填写?
3.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是否正确填写?税务登记号全国统一为15位阿拉伯数字。
4.购销双方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是否正确填写?是否确为货款的划出或接受银行。
5.单价栏填写是否正确?单价是否不含税单价?
6.金额栏填写是否正确?数量乘不含税单价是否等于本栏数?
7.税率栏填写是否正确?
8.税额栏填写是否正确?金额乘税率是否等于本栏数。
9.小写合计栏的金额、税额是否用“¥”符号封顶,大写的价税合计是否用“×”符号封顶。

十万元以下的 对于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经济交易,应检查销经济业务误用 货方是否按规定使用万元版、干元版、百元版或十万元版专用 电脑版专用发票;如果使用的是十万元专用发发票 票,应要求销货方更换。

使用普通计 对于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经济交易,应机系统开具销 检查销货方是否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售额在百万元 电脑版专用发票,否则应要求销货方更换。以上的专用发 票
汇总开票未附 在购进多项货物并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清单 销货方索取销货清单,并检查专用发票和销售清单 是否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保管 按照规定保管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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